杭璐婷律师

  • 执业资质:1321120**********

  • 执业机构:江苏天玺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人身损害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丹阳某公司公司与江苏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杭璐婷律师|时间:2019年10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19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到债权转让问题及诉讼时效、保证时效问题,在诉讼前代理人向债务人多次发出律师函,以确保债权转让程序完善、相关时效中断,维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某银行与各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银行已按约发放借款,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银行将其中669697.69元的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债权转让给原告,被告应向原告履行相应的清偿责任。其他保证人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