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建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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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产继承

发布者:金建良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931人看过

被继承人张某,男,70岁,1999年与前妻离婚,2003年8月与被告郑某结婚。2008年2月突然因病死亡.

2005年5月,张某出资5万元与郑某及郑的二个女儿在闵行购买了一套住房,但张不是产权人。

2003年8月,张某把自己名下的一套住房(价格14万元)卖掉。张某死后,发现其有10万元的存款和10万元的股票,张的二个女儿因和郑某协商不成,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张的遗产。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是:

一、原告即张某的二个女儿认为,张某名下的存款10万元和股票20万元是张的婚前财产,张的二女儿和张的妻子应平均分割继承。郑某认为,张的存款和股票是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某,其余一半由三人平均继承。

二、原告认为,张的五万元用于购买了位于闵行的住房一套,且张某和郑某在婚姻期间所得,其中的三分之一是他们的共同财产。而郑某则认为闵行的产权房是他和女儿所购,和张某无关,因此其中三分之一不是老两口的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查清事实

一、关于股票,是张某在和郑某结婚前就持有,自2003年8月结婚后,股票没有大的变化,应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由张某的二个女儿继承和郑某共同继承。

二、关于张的10万元存款,由于是活期存折,通过调查,可以看出其中的五万元是张某将其婚前的一套住房卖掉的五万元转入的,可认定是张的婚前财产,另外五万元认定为婚内财产,其中的一半归郑所有,另外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三、关于闵行的住房,由于张也出资5万元,同事应为是老两口在婚姻期间所购,将其中的三分之一作为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分割给郑某,另一半三人共同继承。

在这个案中还有一个小的插曲,张某和前妻的离婚协议中,曾经写到张的小女儿借款3万元,言明应该归还给小女儿的,但是张一直未还,张的小女儿在诉讼中提出张的遗产中应当扣除原来的3万元借款。法院经过审理,在判决中未支付小女儿的这一个要求。

理由是,借款的诉讼时效是二年,即在约定的归还日期到了后,当事人(债权)有二年的时效,如果过了二年的时效期,可以视为放弃债权,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2003年的离婚协议书中虽然写了欠小女儿3万元,言明二年内还请,但二年到期后,小女儿未主张债权,认为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支持。

这个案子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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