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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继承 |1001人看过

遗产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承权的标的。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由此,在把握遗产这一概念时,应当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1时间上的限定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财产。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该公民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可以依法享有各种权利和承担各种义务,其财产不能为遗产,不发生继承。
  2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遗产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因而具有财产性。“财产”一词在民法上有多种含义,比如可以是指物、有价证券或者指财产权利和义务。作为遗产的财产,是指财产权利和义务而言的。所以,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权利和全部财产义务,甚至还可以包括法律未确认为权利但受法律保护的其他利益,因而具有包括性。
  遗产只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而不能包括人身权利和义务。所以,只有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财产权利和所负担的财产义务,才能属于遗产的范畴。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人身权利和相关的义务,不能列入遗产。自然人享有的这类权利义务随自然人的死亡而终止,不能为任何人继承。但是,因侵害自然人的人身权利致其死亡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该死亡的自然人的继承人得请求侵害人负责赔偿,因此所得到的损害赔偿金可属于遗产(如治疗费用等)。
  3范围上的限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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