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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2217人看过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也称为实际履行、强制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请求作出判决,强迫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方式。继续履行就其性质而言,是原合同义务的转化形式,它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其原义务,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继续履行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由非违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请求。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由非违约方决定是否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他认为继续履行已无必要,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没有非违约方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依职权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如果请求继续履行,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向违约方提出,超出合理的期限,继续履行的请求权即为消灭。(2)须依据法律和合同的性质能够强制履行。一般来说,在债务人违约后,如果债务履行仍有可能,债权人可以不解除合同,而向法院请求强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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