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及家庭成员间的行为准则
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规定就其属性而言,既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性规范,也非禁止性规范,而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它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就其规范地位而言,它与第2条和第3条有别,不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只是表明了婚姻法的价值取向。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我国逐布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些反映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道德衰退现象也折射到婚姻家庭关系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