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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460人看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房民初字第12207

原告耿×1,女,19991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董××(系原告之母),女,1975413日出生。

被告耿×2,男,19738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1与被告耿×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耿×1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1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 王 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隗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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