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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兰与周冠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张敬辉律师|时间:2016年04月22日|分类:合同纠纷 |665人看过

于兰与周冠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7714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兰,女,196312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冠池,男,19748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佟兴。

上诉人于兰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8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辛 荣

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

代理审判员  夏根辉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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