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诚首信(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孟庆波、北京国华?????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由:民事案件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合同纠纷 >> 委托合同纠纷审理机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文书字号:(2008)昌民初字第365?号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审结日期:2008-11-13审理程序:一审审理人员:李汝银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昌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华诚首信(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王永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男,汉族,1980年2月??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岳建民,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庆波,男,汉族,1977年3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北票市台吉街二十五委一组。
委托代理人张敬辉,北京市囯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华?????贸有限公司,住址:??????。 法定代表人杨华,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女,汉族,1971年8月??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华诚首信(北京)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诚公司)与被告孟庆波、北京国华?????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诚公司的法学代表人王永梁及委托代理人李伟、岳建民,被告孟庆波的委托代理张敬辉,被告国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华、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诚公司诉称,我公司原名为“北京金腾方大汽车贸易有限公司”,2006年12月变更为现名称。2004年12月初,顾客晋同芳到位于朝阳区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的我公司购买宝来1.6型小轿车,因我公司无该型号轿车,遂委托被告孟庆波作为代理人根据顾客晋同芳的要求寻找车源。被告孟庆波接受我公司委托后,在寻找车源的过程中,得知被告国华公司有现货,遂介绍顾客晋同芳与被告国华公司就购车事宜进行商谈。2004年12月29日,被告国华公司的业务员邹智代收了晋同芳交付的全部购车款后,向晋同芳交付了车辆及相关手续。出于感谢,国华公司向我公司支付了1000元介绍费,我公司将其中的500元作为代理费支付给被告孟庆波。2005年6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扣押了顾客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