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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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毒品犯罪共性证据(五)

发布者:成则英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273人看过

查明犯罪性质、深挖犯罪应当具备的证据

有些毒品案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查获了毒品,但因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认其持有毒品的目的,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往往仅能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认定犯罪性质,大大降低了犯罪嫌疑人应受刑罚处罚的力度,因此抓住每一个线索开展工作是毒品犯罪侦查所必需的。

是犯罪嫌疑人手机。手机作为现代化普及的通信工具,也成了毒贩实施毒品犯罪必不可少的作案工具,由于手机具有其内部信息可被恢复、通信运营商管理通话记录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第一时间查阅犯罪嫌疑人手机、利用照相方式予以固定、调取犯罪嫌疑人手机通话清单、对手机进行鉴定应成为毒品犯罪案件硬性调取的证据材料。

二.是交通、住宿记录。有些毒品犯罪,犯罪嫌疑人在购毒、接毒、运毒的过程中乘坐飞机或者火车,现阶段,飞机与火车均系实名购票,查询便捷,因此调取航班记录、乘车记录可以直接证实犯罪嫌疑人的运行轨迹,进一步查明案件性质,也有利于深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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