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则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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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毒品犯罪案件需要额外取得的证据

发布者:成则英律师|时间:2017年09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386人看过


1未抓到现形的贩卖毒品案件

有些以贩养吸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在贩卖毒品过程中被抓获而是在其住所地查获大量毒品是否能够取到其曾有贩卖毒品行为、是否系以贩养吸人员的证据是其能否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关键。

一.是应当在其住所进行全面搜查此类人员往往在贩毒时记账。特别是针对其电脑、笔记本等物品应当及时检验、查阅。

二.是对与其同居人员展开询问。

三.是查找可疑的购毒人员及时询问固定言词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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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快递方式运输毒品的案件

近年来随着快递行业飞速发展采用快递方式运毒也成了毒品犯罪分子泽的作案方式.这类案件的定罪难度主要集中在对在外省市寄运毒品的犯罪人的认定因为与收货人往往和毒品同时被查获不同寄运人被抓获时与毒品处于分离状态有的甚至系在外省市被抓获且均对寄运毒品的事实予以认。而移移送审查起诉时有罪证据往往仅有收件人对寄件人的指认这一单一且易发生变化的主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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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乘坐客车运等运输毒品的案件

由于长途客车运输业存在运营过程中实名购票车站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长途客车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携带毒品跨省运输的首选交通工具。一。是应当就犯罪嫌疑人是否乘坐该长途车、何时上车、随身携带何种物品等问题第一时间询问司机、售票员、同车旅客并让其辨认犯罪嫌疑人

二.是应当调取该长途客车的始发站、终点站和运行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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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走私、制造毒品案

一.是应当及时扣押作案工具。

二.是应当调取边防检查人员、犯罪工具提供者、房屋出租人等证人的证言并要求其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三.是及时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出入境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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