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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诉讼费究竟如何收取

发布者:成则英律师|时间:2017年05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518人看过

     根据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 )规定,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而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具体包括(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究竟如何收取诉讼费,各地法院却采取了不同的收费办法,有的法院采取按件收取,每件收取50元案件受理费,有的法院采取以合同标的额为标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

确认合同效力案件,仍该按件收费,不应该按照合同标的额收费,理由如下:

一、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交费的原则和标准。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案件收取。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的效力,该请求既不是明确的金额,也不是需要法院核定的价额。因此,该纠纷不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规定的财产案件按金额或价额交纳诉讼费的原则和标准。

二、诉讼标的不等于诉讼请求。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的法律关系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效果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的请求

而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合同效力,并不是合同关系,更不是合同关系中所涉及的标的额。如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按照合同中标的额为标准收取诉讼费,不仅仅是混淆了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的概念,更是超过了诉讼标的范畴。

三、合同效力确认的法律后果的实现,可能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如果简单的以合同标的额为基数收取诉讼费,将增加当事人负担,并且可能超出实际诉讼请求的金额或价额应交的诉讼费。

四、若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被告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这时法院的诉讼费收取与其按标的额收取的做法相互矛盾。

综上,本人认为单纯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案件应该按照无财产案件标准收费,每件收取案件受理费50至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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