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鑫塬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5日 124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买卖双方通过房屋中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定金。买方因此次购房为换房,即出卖一套后购买一套,故前一套房屋出售后才能获得购房资格,对此告知了卖方。但因等待时间较长,房屋价格上涨,卖家以买家未支付购房款违约为由,起诉要求解除买卖合同。买方对此否认,认为双方对于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时间已经确定好,只是尚未到达付款时间,并非是违约不支付,于是对此提出了反诉,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代理思路】本案的关键在于买卖合同是否存在违约及违约方是谁,延伸出的关键点在于支付剩余购房款的时间点是否为双方协商一致。对此,双方达成付款时间一致意见的证据尤为重要。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后,确定了卖方对于买方换房购房情况的知情,对于剩余购房款支付时间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达成了一致,认定买方不存在违约情形,判令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办理网签、网签后七日内办理付款过户,驳回了卖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支持了买方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发生纠纷时,已签订的合同是案件的基本证据,除此之外,合同双方达成的其他一致意见或双方沟通的记录等,均可以作为证据。解决纠纷的关键在于证据,合同履行过程中保存好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证据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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