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鹏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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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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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xx食品有限公司与大连xx蛋品发展有限公司、吉林xx送餐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亚鹏实习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专利 |43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一、二审法院关于绿雪蛋品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表示承认其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原料、配比、工艺流程、设备装置均与ZL201310131560.6号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14完全相同,厚德公司无需举证证明的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绿雪蛋品公司的代理人在一审庭审中陈述的内容是,绿雪蛋品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河南开封金明食品有限公司的完全相同,绿雪蛋品公司、厚德公司、河南开封金明食品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基本一致”,而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完全相同”。可见,一、二审法院认定绿雪蛋品公司的代理人关于绿雪蛋品公司使用的生产方法与涉案专利之间关系的陈述构成自认,并认定二者相同这一本案基本事实,并免除被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是错误的,缺乏证据支持。

厚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绿雪蛋品公司侵犯其专利权。鉴于自认不成立,涉案专利产品又不是新产品,厚德公司就应当承担证明绿雪蛋品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的举证责任。但厚德公司仅提供了证明绿雪蛋品公司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证据,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明绿雪蛋品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证据。因此,厚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绿雪蛋品公司侵害其专利权。

一、二审法院将“基本一致”认定为当事人自认其使用方法与涉案专利方法相同,明显与专利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相背。

本人观点:首先,一审庭审中绿雪蛋品公司承认其与厚德公司、河南开封金明食品有限公司的技术方案“基本一致”,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绿雪蛋品公司承认上述内容是在表述该公司和厚德公司的生产技术均属于现有技术,其承认的是绿雪蛋品公司、厚德公司和河南开封金明公司三家公司的产品的原料、配比、工艺流程、设备装置基本相同,并未对被控侵权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承认。其次,一、二审判决没有将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特征对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绿雪蛋品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基本一致予以自认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既不能得出是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这一事实的自认,也不符合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全面覆盖原则的法律适用。根据绿雪蛋品公司“基本相同”的陈述直接认定绿雪蛋品公司侵害了厚德公司的专利权,主要事实不足。第三,本案并非涉及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定,厚德公司没有提供绿雪蛋品公司被控侵权产品生产方法的证据,没有完成对其主张的举证责任。综上,一、二审判决根据绿雪蛋品公司的上述自认直接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免除厚德公司举证责任,认定事实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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