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亚鹏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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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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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xx区xx铸钢厂、福建xx钢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市集美区xx铸钢厂、福建xx钢业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胡亚鹏实习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5日|分类:专利 |39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1、简述案件详细情况 

xx铸钢厂申请再审称,多棱公司于2005年起诉xx铸钢厂侵害其拥有的名称为“一种钢砂生产方法”、专利号为ZL01127587.9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均判决xx铸钢厂构成侵权。针对涉案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于2007年11月30日作出第1197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有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均判决撤销第11978号决定,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多棱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2011年5月5日,本院作出(2010)知行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多棱公司就该案的再审申请。此后,xx铸钢厂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中检索到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法律状态公告日为2014年9月10日。在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xx铸钢厂于2015年3月7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再审申请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口头答复向本院重新递交再审申请书,并已经邮寄至本院,但联捷铸钢厂一直未收到通知。

2、律师自己的点评

2001年9月6日,被告在明知原告及其他公司已经使用轴承钢边角料的方法生产钢砂的情况下,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第01127387.9号“一种钢砂生产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称“本专利”)。该专利在第一次无效审查过程中,就被宣告全部无效,虽然被告利用诉讼程序一直拖延对其不利的专利行政诉讼的结果产生,但最终本专利仍被北京高院及最高院认定无效。 专利无效后,被诉侵权人是否可起诉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具体如何赔偿?本案值得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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