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缓刑、假释、脱逃期间重新犯罪或者漏罪的,其管辖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管辖。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公安机关管辖。
(二)罪犯漏罪的管辖。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原审地人民法院管辖;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罪犯服刑地或者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虽然规定不一致,但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三)罪犯的脱逃期间犯罪的管辖。罪犯在脱逃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但是,在犯罪地抓获罪犯并发现其在脱逃期间的犯罪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四)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