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青云律师 07:00-23:59
李青云律师
专业的咨询,精细的服务!
15200939128
咨询时间:07:00-23:59 服务地区

刑事自诉案件的地域管辖权

作者:李青云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3次举报


网友咨询:

甲乙2人户籍地和常住地都在a地,老家在b地,甲在b地做了一些有辱乙声誉和人格的行为,被乙以侮辱罪在b地刑事自诉起诉了,请问b地有管辖权吗? 谢谢 !!还有在没有开庭前似乎并不能确定甲的所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有可能只构成民事侵权,那么b地法院有在没有确定案件性质的情况下先受理刑事起诉的管辖权吗?谢谢!!!!

现在b地已经立案了,起诉书上的后果说的是"使自诉人及家人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力,为此自诉人彻夜失眠、痛不欲生,曾自杀未果".请问这个所谓后果是法院可以先认定呢还是等开庭审理后才能认定呢?如果现在不能认定那些所谓严重后果,那么能受理刑事立案吗?谢谢!!!我能提出管辖权异议吗?谢谢!

律师回答:

 首先,这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自诉。根据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二)属于本院管辖的;(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所以说,既然立案了,说明证据确凿充分。

其次,关于管辖问题,一般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受理,也就是b地。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受理更合适,可由居住地法院受理。

再次,关于管辖争议解决。根据优先管辖规定,先受理的法院有审判权。所以b法院有审判权,你也别提出管辖异议了,估计没希望。

最后,如果起诉书上不认定“使自诉人及家人精神上承受巨大的压力,为此自诉人彻夜失眠、痛不欲生,曾自杀未果",那么就属于民事了,不构成刑事案件,所以必然是关系法院认为造成了这种后果才予以立案的。

建议寻求和解,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麻烦就都省了。


李青云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7
  •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17年
    • 15200939128
    • 湖南锐杰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7年 (优于95.8%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7次 (优于95.5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6次 (优于96%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0892分 (优于95.6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88篇 (优于89.57%的律师)

    版权所有:李青云律师IP属地:湖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76851 昨日访问量:38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