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律师于2013年5月份代理了一起邪教案件,该案于2014年6月底一审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彭某、王某(本律师的辩护对象)、汪某、陈某四人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且均属情节严重。彭某系主犯,其余三人系从犯。
接受王某家属及本人的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了王某,认真研究了案情及案卷材料后,本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虽涉嫌犯罪,但应减轻判处。因此,本辩护人作了罪轻辩护,主要辩护意见为:王某系从犯,其与头目彭某在共同犯罪中的性质、作用、地位具有本质区别;王某犯罪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情形(详细阐述);王某具有数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一审法院经开庭审理,并经院审委会讨论研究决定,认可了本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最终判处王某缓刑(判三缓五,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本案头目彭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王某在被关押近十四个月后,终于被释放。重获自由后,王某喜极而泣,并当即表示,从今以后,遵纪守法,认真改造自己,绝不再参加任何形式的邪教组织。
编者注:
1、根据刑法规定如情节严重,应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该邪教组织主要特征是宣扬其邪教可能治病度人,神化首要分子,其头目彭某通过买书度人等方式,敛财数千万。该邪教组织
与全能神等邪教组织不一样,头目或首要分子下属仅是利用邪教迷信进行精神控制,并没有暴力入会、维会等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