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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1-19)

作者:李青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66次举报


编者注:根据201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高检发研字[2010]3号),根据该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指导性案例发布后,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可阱参照执行。因此,该等指导性案例具有准司法解释的作用。
自2010年12月31日至2014年9月10日,最高检共发了五批共19个指导性案例,现将该19个指导性案例的案件要旨归纳,以便学习、使用。

【检例第1号】施某某等17人聚众斗殴案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群体性事件引发的犯罪案件,要从促进社会矛盾化解的角度,深入了解案件背后的各种复杂因素,依法慎重处理,积极参与调处矛盾纠纷,以促进社会和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检例第2号】忻元龙绑架案

【要旨】对于死刑案件的抗诉,要正确把握适用死刑的条件,严格证明标准,依法履行刑事审判法律监督职责。

【检例第3号】林志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案

【要旨】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检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

【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检例第5号】陈某、林某、李甲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渎职罪主体 村基层组织人员滥用职权罪

【要旨】随着我国城镇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逐步深入推进,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管理社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实践中,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检例第6号】罗甲、罗乙、朱某、罗丙滥用职权案

【关键词】滥用职权罪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

【要旨】根据刑法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实践中,对滥用职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检例第7号】胡某、郑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

【关键词】诉讼监督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要旨】诉讼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践中,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办案与监督并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善于在办案中发现各种职务犯罪线索;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不移送有关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二条

【检例第8号】杨某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关键词】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 受贿罪因果关系数罪并罚

【要旨】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那么,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检例第9号】李某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要旨】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选择性罪名。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恐怖信息以后向不特定对象散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于实施数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行为的,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应当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检例第10号】卫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要旨】关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应当结合行为对正常的工作、生产、生活、经营、教学、科研等秩序的影响程度、对公众造成的恐慌程度以及处置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引起公众恐慌,或者致使航班无法正常起降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检例第11号】袁某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关键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择一重罪处断

【要旨】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造成有关部门实施人员疏散,引起公众极度恐慌的,或者致使相关单位无法正常营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

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等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择一重罪处断。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检例第12号】 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要旨】明知对方是食用油经销者,仍将用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油脂经销者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销售豆油等食用油,仍将用餐厨废弃油加工而成的劣质油脂销售给对方,导致劣质油脂流向饲料生产企业和药品生产企业等单位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检例第13号】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
【要旨】在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是他人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出的食品仍然购买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检例第14号】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共犯
【要旨】 明知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并出售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明知盐酸克伦特罗是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而买卖和代买盐酸克伦特罗片,供他人用以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当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检例第15号】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关键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受贿罪 行贿罪
【要旨】实施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为逃避查处向负有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向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逃避处罚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条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九条

【检例第16号】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关键词】 受贿罪 食品监管渎职罪
【要旨】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在渎职过程中受贿的,应当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检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

【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 入户抢劫 盗窃罪 补充起诉

【要旨】1.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2.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被告人有遗漏的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的,可以补充起诉。3.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应当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检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 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 故意杀人 罪行极其严重 死刑立即执行

【要旨】 死刑依法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绑架、爆炸等涉黑、涉恐、涉暴刑事案件中罪行极其严重,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严重危害公民生命权,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检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关键词】第二审程序刑事抗诉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 分案起诉 累犯

【要旨】 1.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对于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或者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可以不分案起诉。

2.办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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