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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掌门释永信如涉案真会“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吗?

作者:李青云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696次举报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原标题:媒体:即使举报属实释永信也构不成受贿罪

编者按:对于河南少林寺方丈释永信被举报至最高检一事,如举报内容属实,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构成犯罪的举报罪名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拘禁罪;因主体身份问题不能构成犯罪的举报罪名有: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至于非法持有少林资产的举报事项,由于刑法并没有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举报事项不可能构成犯罪。

澎湃新闻821日报道河南省登封市2名举报人代表释延鲁等人到最高检来访接待室反映释永信涉嫌违法问题。最高检工作人员进行了接谈,并告知举报人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应向有关主管机关反映。对于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问题,接收了相关材料,已按程序转河南省检察院依法处理。


据报道,
释延鲁等对释永信的实名举报内容包括:贪污、挪用公款、受贿、非法拘禁、非法持有少林资产。


假设举报都属实,且有符合刑诉法规定的证据予以支持的话,释永信是否就必然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非法拘禁罪呢?这首先得确认释永信是否必然符合举报所涉罪名的犯罪主体。


即使举报属实释永信也构不成受贿罪


关于犯罪主体的认定,根据《宗教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少林寺属于社会团体,而受社会团体委托经手、管理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可构成贪污罪。


因此,释永信虽非国家公职人员,但若受少林寺委托,在少林寺和当地政府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履行经营或管理职责,
其可以成为贪污犯罪主体(1)。


挪用公款罪犯罪主体的内涵、外延与贪污犯罪主体基本一致,释永信若在国有性质的企业经营中具有
挪用公款而未归还的情形,其依然可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2)。
至于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认定,释永信即便作为当地佛教协会副会长,也不能成为受贿罪主体,最高检《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已明确予以界定。根据刑法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3)。


关于非法拘禁罪,由于该罪名对犯罪主体没有特别要求,只要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该犯罪主体4)。


举报还提到了
滥用职权罪,由于该犯罪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显然释永信佛教协会副会长的身份与该主体要求不符,不能构成该犯罪5)。


宗教财产如何管理在法律上是空白地带
(6)


假定释永信侵吞或非法持有少林寺资产的举报成立,则很难说涉嫌刑事犯罪,这涉及宗教财产的问题。


《宗教管理条例》第30条对宗教活动场地的土地、房产、构筑物、其他合法所得的财产等明确列入宗教财产保护范围。且这类宗教财产应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部门登记或变更,并不得转让、抵押或作实物投资。


遗憾的是,对宗教人员损害、侵吞前述宗教财产的行为,应如何从法律层面予以追责或定性,却没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条例予以规制。所以即便对释永信非法持有、损害、侵吞少林寺资产的举报成立,恐怕也很难从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适用条款。唯有“佛法”可以管制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因触犯佛法戒律而免去住持甚或佛教协会领导职务。


在如何通过法律管理我国宗教财产问题上,现有法律严重滞后,立法规划动作迟缓,导致出现法律空白地带。从国家现有宗教财产来看,无论是数额还是分布地域,都颇具规模,且关于宗教财产的管理、收益与支配,混乱迹象逐渐明显,损害、侵吞宗教财产的行为时有发生。当某种违法行为发生,律法不能适用,佛法也无可奈何的时候,表明我们的立法机关应主动履行职责,尽快推动相关立法进程。


释永信持股经营有损害、侵吞少林寺财产嫌疑

值得一提的是,释延鲁等人向最高检举报,只能理解为举报策略或无奈之举,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释延鲁等人的举报并无立案侦查的权利,应理解为最高检“接受”了释延鲁等人的举报材料,然后根据管辖规定,将举报材料逐级转发至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或公安机关。

若释永信真的涉嫌刑事犯罪,侦查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或提请逮捕之前,还应呈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免去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方可采取相关强制措施。这些程序性规定在我们国家的刑诉法里规定得很明确,争议不大。

退一步说,即使释延鲁等人的举报不能在刑事法律上成立,但释永信在少林寺下属独立的有限公司里持股经营的行为(即便按之前媒体报道那样属于代持行为,但关于宗教财产的财务管理与财务披露制度也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显然有损害、侵吞、非法持有少林寺宗教财产的嫌疑,相关宗教主管部门应予规范,并按佛教协会相关规定做出处理,方彰显佛法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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