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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瑞华 ‖ 刑事辩护律师的思维方式 (文字摘要)

作者:李青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9次举报


开场:三个案例分析辩护规律

案例1:雀巢公司6员工侵犯公司信息案

中国企业合规无罪抗辩第一案。

以合规业务为单位作无罪抗辩。

辩护律师应熟知公司法律及管理运行制度。

案例2:任润厚案

违法所得没收第一案。

办案时死亡,对其涉案财物进行追缴。

刑事辩护中衍生的民事代理业务。

案例3:认罪认罚从宽案

当事人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办理?

找到协商筹码;

注意检方70%以上认罪认罚结案率的现实。


六个思维方式

1、以说服裁判者为辩护的归属

2、认真对待对抗性辩护与协商性辩护

3、严格研究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的规律

4、认真研究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

5、对人辩护与对物辩护

6、客户思维


思维一:以说服裁判者为辩护的归属

(一)概要

广义的裁判者包括公检法办案人员以及背后的检委会、审委员等真正影响、决定案件结果的机构与人员。

谁拥有真正的裁判权,就要向谁进行辩护。面对他,说服他,甚至征服他。

(二)基本辩护方法

1、不追求与公诉人的言语对抗,而应以说服裁判者为目标。

虚实结合,强势的进攻与娓娓道来的柔性说服相结合,不作“打败式辩护”。

2、要有裁判者的思维:

类似案件的裁判文书办案法官的论文;

最高院的公报案例(院审委会通过,具有最高意义);

最高院的指导性案例(已公布20多批次);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很多案件有固有的思维在里面)。

3、法庭审理不是结束,法庭辩护向庭后延伸,向真正的裁判者辩护。

与当地律师合作,强强联合。

死刑、无罪案件,决定在审委会。

重大案件的辩护,法庭审理后再有效延伸。向审委会成员及请求的上级法院法官邮寄辩护材料。

4、注重审判前的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的三个功能性别称(程序争议法庭、预备庭、争议焦点集中法庭)。

5、注重立案阶段的辩护

在立案前的调查期内,向办案机关提交法律意见。

6、辩护尽可能前提

白金救援期(立案阶段)---黄金救援期(批捕阶段)---白银救援期(侦查终结前)---黄铜救援期(审查终结前)。

辩护向前提的三条理由

1、越往前,办案机关观点越不成熟、不明确、意见不统一。

2、越往前,办案机关顾虑越多。

3、越往前,办案机关的考核机制越松。越往后,越没有空间。

数据说明一切

2019年1-10月,法院判无罪仅1000余人,检察院不批捕约26万人,不起诉10万多人。


思维二:认真对待对抗性辩护与协商性辩护

(一)对抗性辩护

包括无罪辩护、程序性辩护。程序性辩护又包括进攻型辩护等。

需要注意的几点

1、要把握分寸,注意三句话:政治问题法律化,社会问题专业化,复杂问题技术化。

2、把握对抗的烈度和分寸,以说明裁判者为目标。

3、注意实体辩护与证据辩护相结合,证据是支撑辩护观点的基础。

4、对抗性辩护的核心是无罪辩护与程序辩护(皇冠)。与其伤其十指,不如断其一指。

(二)协商性辩护

刑事和解

2012年刑诉法,协商性司法机制第一次。

应当从轻,可以减轻、免除。

有被害人的案件,刑事和解是辩护人的一个杀手锏。

核心:1、认罪悔罪谢罪;2、高额赔偿。

步骤:1、最大限度说服当事人接受和解方案;2、被害人不同意,及时把费用交司法机关。

认罚认罚

2018年刑诉法规定。协商的前提是认罪,定罪的标准、罪名、罪数不能协商,可以协商的是量刑的幅度。

自首--认罪认罚--坦白,三者不能重复评价,应作选择。

核心的核心:审查起诉阶段,检方95%的量刑建议法院会采纳。

最核心的环节:量刑协商,主要是发生在听取辩护人意见、嫌疑人意见环节。

拿出协商筹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非法证据排除;重大程序瑕疵类似轻判的案例;检方考核压力(70-80%)。


思维三:严格研究实体性辩护与程序性辩护的规律

(一)分类

实体性辩护:无罪辩护罪轻辩护量刑辩护。

程序性辩护:广义程序性辩护、狭义程序性辩护、通过程序辩护获得量刑减让广义程序性辩护。

(二)广义程序性辩护

就程序问题发表意见,要求法院给予被告人应有程序保障和诉讼权利。

相关程序辩护:

1、申请证人出庭

2、申请专业辅助人出庭申请回

3、申请变更管辖

4、申请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7人大合议庭(《人民陪审员法》)

5、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

(三)狭义程序性辩护(反守为攻)

主要类型:

1、非法证据排除;

2、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常见情形:

1、驳夺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2、未成人未指定辩护权

3、审判组织违法,死刑案件未经审委会讨论

4、非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参与合议庭,审判组织不合法

5、关键证据未经质证

(四)通过程序辩护获得量刑减让

毒品案件三个会议纪要:不判死刑的情形

留有余地的案件


思维四:认真研究积极辩护与消极辩护

(一)两个误区

1、另行收集的证据,未在庭前会议召开前向法庭提交(庭前会议未提交的材料只能叫证据材料,而不叫证据)。

2、只说自己的故事,对公诉人的指控不顾不管,对公诉方的证据体系不顾不管。

(二)定义

积极辩护:用辩方证据证明指控不成立。消极辩护:用公诉证据证明指控不成立。

(三)三个极重要思维

1、对公诉方证据体系要有整体把握,”先破后立“。

先破后立:“先破”就是打掉公诉方的单个证据,将其排除在法庭之外。“后立”是在攻破公诉方证据的基础上, 提出新的证据,证明新的事实与主张。

向检察官学习阅卷。对公诉证据要有整体把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哪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有哪些,相关体系如何?公诉人是如何论证构成犯罪的?

在现有司法实务中,对同一事项,公诉方及辩护方各有一个说法,法官一般不会采纳辩护方意见。辩护方必须要先打掉公诉方的事实及证据体系。

2、欲证公诉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定要论证有其他可能性,要”预破先立“。

大量案例表明,凡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证明标准“的辩护,如果只从以下三方面切入,不会成功:

1、只找出公诉方证据的疑点,哪怕几十个疑点。

2、动不动找出不合情理。

3、动不动找出证据间的矛盾。

疑点与矛盾 ≠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必须要找出其他可能性,且其他可能性是无法排除的。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必须要拿出证据。

3、在公诉方证据足以证明犯罪构成成立的情况下,要证明无罪,要提出新的事实,并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思维五:对人辩护与对物辩护

(一)概要

对人之辩:对人的定罪、量刑的辩护。对物之辩:对被追究的涉案财物的辩护。

刑法违法所得(涉案财物):1、犯罪所得及其孳息;2、犯罪工具;3、违禁品。

罚金与没有财产是财产刑、附加刑,而没收违法所得不是主刑, 也不是附加刑,因此,对没收违法所得的辩护,是对物之辩。

(二)被告人对席案件(95%)

该类对物之辩,目前无明文规定。

律师之间应有分工,刑民分工(注意代理风险)。

涉众经济案件中,担任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罪名适度的选择(办案机关故意将非吸定为传销,借此将涉案财物没收)。

(三)被告人缺席案件(5%)

律师是利害关系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

是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高度可能性,举证责任可转移。

可扩展辩护空间:善意第三方。


思维六:客户思维

(一)谁是客户?

委托手续要经嫌疑人认可,他们才是最终的委托人,是我们的客户。

(二)2017年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就”客户思维“三方面规定:

1、律师在法律和事实面前,要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忠诚原则)。

2、律师绝对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

3、辩护律师应与委托人充分沟通与协商。律师与当事人或者委托人就辩护或代理方案产生严重分歧,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除委托关系。

(三)客户思维:律师应把客户、委托人当成最好的助手。

1、忠诚义务。

2、沟通协商义务(沟通、告知、听取、协商,必要时发出警告)。

3、追求协同性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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