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第108集《刑事审判参考》刊载的《美国交叉询问制度的考察报告》
一、交叉询问的基本含义
交叉询问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法庭调查程序,集中体现了对抗式诉讼模式的特征。交叉询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交叉询问,是指由双方当事人主导、对本方及对方证人进行询问的法庭言词证据调查制度,包括主询问(亦称直接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等阶段。
狭义的交叉询问,仅指一方当事人对对方证人进行的反询问。这里的证人,也包括专家证人、被害人及放弃沉默权出庭作证的被告人。
为免概念混乱,本报告在广义上使用交叉询问一词。
通过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实现对证人证言的有效质证,有助于法官和陪审团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作出准确评价。交叉询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价值,被称为“发现事实的最伟大的法律装置”。
同时,交叉询问还有重要的正当程序意义。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的刑事指控中,被告人享有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进行对质的权利。交叉询问制度实际上是被告人对质权的具体体现。尽管纠问式庭审模式同样也能发现事实,甚至有时更加有效,但应当说,交叉询问制度对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体现得更加充分,对正当程序原则贯彻得更加彻底。
二、交叉询问的一般顺序
交叉询问需要严格按照“主询问——反询问——再主询问——再反询问”的顺序交替进行,每一阶段都有不同的侧重点。
一是举证方主询问。请求传唤证人的一方首先对本方证人进行询问,主要目的是支持本方的诉讼主张与待证事实。
二是对方反询问。针对主询问中证人陈述的纰漏或弱点,对方对该证人进行质疑、质询,这是交叉询问的关键环节,也是其精髓所在。反询问的目的是攻击对方的主张,降低对方证人证言的可信性,削弱对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或者引起法官或陪审团对证人证言和待证事实的合理怀疑。
三是举证方的再主询问。反询问结束后,举证方可以再次询问,目的是对反询问中出现的问题、质疑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修改,以维护和恢复证言的证明力,抵消反询问引发的不利影响。为保证庭审效率,通常将再主询问的内容限定在主询问和反询问的事项范围之内,经过法庭许可的则不受此限。
四是对方再反询问。再主询问完毕后,对方可以针对证人在再主询问时陈述的事项进行再反询问。
由于美国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所以双方开展交叉询问时,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引导交叉询问顺利进行,并在双方对具体事项发生争议时进行裁决,一般不会对提问进行干涉,只有在交叉询问作用难以发挥或者造成诉讼时间浪费等情形下,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干预。
三、交叉询问的主要规则
1.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对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证人在庭审现场以外通过制作书证或录音等方式提交的证言,包括警方制作的被告人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等,都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只有在法庭上接受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证人证言(含被告人供述)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交叉询问最重要的基础性配套规则。正是因为排除了庭前书面证言的证据资格,才使证人出庭变得必要和可能,进而为交叉询问奠定基础。当然,传闻证据排除也存在例外,如死者生前所作的陈述、控辩双方均无异议的传闻证据、在先前诉讼中提供的证据、官方记录,等等。
2.禁止询问无关问题规则
交叉询问的内容,必须集中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避免因询问与案件无关联的事实误导证人、影响诉讼效率。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内容与本案无关而提出异议的,法官应当判明情况并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如果法官认为控辩双方的提问与案件无关、重复,可以予以提示或者制止。
3.禁止诱导性主询问规则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发问一方并不通过提出开放性问题的方式对被询问人进行询问,而是使用诱导性或暗示性的询问语言,从而有目的地让被询问人作出发问者预期的回答。
简单讲,诱导性询问的问题包含了答案,被询问人可以用“是”或者“不是”来回答。一般来说,主询问禁止诱导性询问,这是因为,被询问人是本方证人,与发问人持合作态度,发问人不通过诱导性询问也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而反询问则可以进行诱导性询问,此举有助于寻找对方证人证言的破绽并加以反驳。如果证人经过诱导性询问仍然坚持原来的证言,并对反询问人提出的质疑作出合理解释,其证言的真实性就能够获得相信,否则就会大打折扣。
但据美方专家介绍以及我们观摩的庭审情况,主询问一方以诱导方式发问,对方未提出反对的,法官也不会干涉。这是由于主询问一方使用诱导性问题进行发问,有诱导证人嫌疑,实际上不利于客观展现本方证人的证言,此举并不损害对方的诉讼利益,只要对方不提出反对,法官就不会制止。实践中,除经验不足的律师外,主询问一方通常不会使用诱导性问题。
4.控辩双方主导规则
在对抗式诉讼模式下,法官的主要职责是主持法庭审判,对控辩双方的异议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通过言词辩论方式,积极主动地向法官和陪审团论证己方的诉讼主张。
对于程序性事项,例如主询问一方提出诱导性问题的,只要对方不提出异议,法庭通常不会主动干涉。这要求控辩双方必须始终关注对方的举证和辩论,一旦发现对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法定程序,就应当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就会被视为放弃异议权。
当然,法官也并不是超然的“看客”,其既要主持庭审,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论辩,以便依法对控辩双方的异议作出处理,防止陪审团接触不应当接触的信息,也要浏览书记员同步记录的法庭笔录,确保法庭依法规范进行。
四、反询问的内容与技巧
主询问结束后,对方可以对证人进行反询问。
反询问的主要目的不是通过证人证言证明某项事实的存在,而是试图发现证言的瑕疵、错漏,使法官或陪审团对该证言的可信度产生怀疑,或者降低该证言对法官或陪审团可能产生的影响。
为质疑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反询问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向法庭表明证人具有某种偏见或者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甚至可能伪造、掩饰其证言;表明证人在感知、精神方面存在缺陷,以至于可能影响其证言的客观性;表明证人有不诚实性格或者不良记录;表明证人当庭证言与其以往证言存在矛盾;通过证明证言存在错误直接加以反驳。
此外,对专家证人,还可以从其专业资质、专业能力和研究领域是否与本案专门问题相关等方面展开反询问。
五、美国律师特别重视反询问的技巧与策略
强调反询问的核心任务是引导法官和陪审团质疑对方证人,所有的问题都要服务于这一目的。主要强调如下内容:
1.要精心准备,整理好询问思路,明确重点和争点,当然也要随机应变;
2.要适可而止,多一次发问就多一次风险,得到自己想要的答案后就立即停止,而不宜出于精益求精或者炫耀的心态继续追问,以免画蛇添足、功亏一篑;
3.要换位思考,准确把握法官和陪审团的心态,例如,把最重要的问题放在第一个,次重要的问题放在最后,给法官和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
4.要注意发问方式,反询问虽然允许诱导性发问,但也要适度,否则重要信息都来自发问者,不利于法官和陪审团形成内心确信;
5.要尊重证人,发问时不可咄咄逼人,要避免与证人发生争执,以免引起法官和陪审团的反感,等等。
六、另,据香港执业大律师张耀良介绍,庭审发问应遵循以下要求:
1.避免愤怒、失敬、争论。与证人的交流要贴近对话过程;
2.语速稍慢以便记录,语调平缓、令人愉悦,使证人觉得舒服;
3.先就简单问题发问,问题切忌过长,一次只问一个问题。
七、交叉询问需要注意的问题
1.交叉询问通常仅在必要时启动,否则会适得其反。
2.“不对证人进行询问,就不会给陪审团和委托人留下深刻印象。”是部分律师的错误观点。不要被电视表演误导,现实中不可能发生电视中的戏剧效果。
3.通常情况下,交叉询问的证人与你的意志是相悖的,他们会经常逃避你的问题。
4.证人也许会利用你提出的问题,重复强调之前证词中对你不利的地方。因此,一次糟糕的提问就会导致灾难。
八、交叉询问的十条规则
1.像突击队员一样思考,不恋战,不纠缠。
2.一旦得到目标案件信息,停止进一步的提问。不要想着要改善所以反复,这反而会让证人有机会反悔。
3.不要在不知道答案的情况下提出问题。要掌控问题,进而掌控答案,掌控证人,最终掌握胜利。
4.多提出引导性的问题。引导性问题控制着问题的回答,因为引导性问题本身已经给出了答案,所以证人只会简单的回答“是”。一个例子,我们绝不会这样问:“那只猫是否坐在垫子上?如果不是,那么它在哪?”我们会问:“那只猫坐在垫子上,对吧?”这样证人就在你的控制下了。
5.不要让证人解释,不给证人有机会去解释。不要问证人“为什么?”
6.不要让证人说任何结论或者评论,这些应该留到最后陈述部分。
7.不要让证人帮忙。这种情况会发生通常是因为你违反了前面的规则,比如问了你不知道答案的问题,或者当你陷入困境。此时请求证人,即为请求证人同意你的观点,但他怎么会同意你呢?
8.一次只问一个问题,不要把大量的材料集中在一个问题,否则证人会进行大段解释,甚至会修改之前的证词。
9.把你的事实,即你对事实的看法,强加给证人(Putyourcase),让证人说出他是否同意你的观点。此时证人不同意也没关系,关键是向大家展示你的版本的事实。
10.时机合适时,可以和证人对质,进而增加你的事实的可信度。这在涉及防卫和自卫的暴力性案件中很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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