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8)湘0111民初8265号
案情简介:
2018年3月29日,长沙某餐厅聘用杨某为西餐厨师。经双方核算,长沙某餐厅拖欠杨某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的工资8148元,对此长沙某餐厅于2018年7月9日向杨某出具了欠条。同日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长沙某餐厅应当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杨某支付工资,但长沙某餐厅未支付分文劳动报酬。
案件点评
本案中,杨某与长沙某餐厅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长沙某餐厅应当于2018年8月31日前向杨某支付工资8148元。后杨某多次向长沙某餐厅催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杨某与长沙某餐厅之间成立事实劳务关系,长沙某餐厅长沙市雨花区蓝梦餐厅作为接受劳务方,应向杨某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律师建议
人民调解是解决双方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对方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任何一方均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可节省大量人力物力及增加胜诉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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