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5)雨民初字第05244号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15日,鲁某在A公司处从事配菜工作,月工资为2000元,双方签订了期限为3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鲁某在A公司处工作至2015年9月份,A公司一直拖欠鲁某八月及九月的工资未付。
案件点评
本案中,鲁某与A公司签订了《试用期劳动合同》,并且有A公司盖章的2015年8、9月份的工资表,还有数名同事的证明,证据是比较充分的。
鲁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日,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雨劳人仲不字[2015]53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故鲁某依据法律规定,直接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最终法院支持鲁某等人的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劳动争议案件是有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但如果劳动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动者可根据此通知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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