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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未尽安保义务的责任

作者:李青云律师时间:2020年09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84次举报


基本案情】

    韩某在a公司上班,从事外卖配送工作,b小区系b公司开发建设的高层住宅小区,c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该小区一楼系架空层,地面铺设瓷砖,墙体基本未作装修装饰处理,为裸露的水泥墙面,室内设一方石桌,几个石凳,较为空旷:负一层系车库,车库入口在小区入口处,车库入口的顶棚由钢质框架及钢化玻璃建成,上覆盖数块泡沫板,该玻璃顶与一口架空层的外墙处紧密相接,玻璃顶的水平高度低于一楼架空层的室内地面高度,该玻璃顶紧靠的架空层外墙处开设有一扇宽阔的窗口(高约2.5米×长约3.5米),事发时,该窗口未安装玻璃或钢丝网等设施,系空窗架构,窗口的下方的外墙处架设一根横向排水管,排水管位于窗口下方与玻璃顶中间线稍偏下的部位。经测量,窗口下缘距架空层室内地面高度约1.17米,距外墙紧邻的玻璃顶棚约1.8米,距排水横管约0.95米。

2017年9月,韩某在b小区派送完外卖后,绕近道穿过小区室内公共活动区,翻越架空层窗户至车库玻璃顶,打算从玻璃顶走到小区大门口上的道路去,在韩某踏上玻璃顶后,玻璃顶立时破裂,其从约四米名高的车库顶摔至车库地面,后被送往当地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法院认为

韩某在b小区送外卖,理应从小区公共道路进出,但其在出小区时,选择翻越架空层公共活动区的窗口,经由车库入口玻璃顶到达小区外道路,该路径明显超出其作为成年人应该选择的妥当通行方式,自身存在严重过错。c公司系案涉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其对案涉楼栋一楼架空层活动区的窗户未加装玻璃、钢丝网等防护设施,也未设置警示提示标识,对从此处窗口翻越可能发生的隐患没有加以防范、提示,而此处靠近小区入口车库顶棚,为从小区入口踏上顶棚经窗口翻入扣动或从该楼栋翻出窗口到车库顶棚再出小区以抄近路提供了可能,对本案事故发生具有轻微过错,应适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本院依法酌情认定c公司对韩某家属的损失再承担x%的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本案中对于韩某而言,生命重于一切,作为成年人应当知晓潜在的危险,而作为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小区应当尽到安全警示防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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