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无权阅卷。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即使辩护律师从法院复印的卷宗材料,也不能给被告人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案卷属于国家秘密,真正能接触到案卷的人员就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以及该案的刑事辩护人,除此之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阅卷。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状况等权利,但是仍然不可以阅卷。一直要到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完整阅卷,以便行使辩护权。
第三,从侧面来理解被告人为什么不可以阅卷,案卷里面涉及证人、受害人如何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一些侦查手段,这些都是不便于被告人看到的。当然,到了审理阶段,这些证据都需要庭审质证的。
第四,实务当中,被告人一直到判决以后,能拿到的除了一些法律文书通知书外,就是判决书了,律师仍然不可能把刑事案卷提供给被告人家属。
因此,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无权阅卷,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保守好国家秘密。
不可以,阅卷只能在检察院审查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
刑事辩护律师最早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能够行使阅卷权。阅卷权就是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证据材料、鉴定意见等,从而全面掌握案情。因为案件尚未进入到审判阶段,所以,如果在本阶段发现案件存在错误,相对更容易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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