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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疫情下,“不可抗力”常见的适用情形

发布者:袁正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441人看过


当前疫情下,“不可抗力”常见的适用情形

在当前疫情之下,

“不可抗力”原则是

如何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

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适用的呢?

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袁正律师

将与我们讨论几种常见的情形。

一、 何为不可抗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当前疫情下,“不可抗力”原则在工作、生活中常见的实际适用情形

1、买卖合同:存在履行迟延等违约情况的,主要看疫情防控措施对义务履行的影响。(1)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一般不能以疫情防控措施主张免责。(2)对于非金钱债务的履行,例如货物买卖的出卖人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无法正常履行交货义务,一般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履行义务或要求延期履行。

2、旅游合同: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实无法出行,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但对于无法退还的实际发生费用如签证费用等,在充分协商基础上,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解决。

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已经实际支出且无法退还的费用。

3、房屋租赁合同:应根据承租人是否受疫情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可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出租人减免房租。经营性房屋一般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减免房租。居住型房屋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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