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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公司解散的话,员工如何得到赔偿

发布者:袁正律师|时间:2020年03月04日|分类:人身损害 |945人看过


疫情之下,公司解散的话,员工如何得到赔偿

一、公司解散该给哪些赔偿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因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确定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从入职起每年补偿1个月职工个人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半年的按补半个月计算。反之,即未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应当从职工个人进厂(公司)工作开始计算经济补偿,每年补1个月,不满半年的补半个月。

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解除合同,没有提前通知的,单位应该发一个月的工资,另外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二、公司无力支付赔偿怎么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三、欠薪保障金的垫付范围包括:

1、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2、企业应付而逾期未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垫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合并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垫付的月工资标准和经济补偿金标准均最高均不超过被拖欠时的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上

海市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具体规定如下:

 (一)申请垫付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1、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2、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除上述情形外,因企业欠薪可能引发重大冲突,负责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已将纠纷情况和欠薪事实查清的,被欠薪的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二)申请主体

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被用人单位欠薪的劳动者且欠薪企业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劳动者可以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

下列人员,不予垫薪:

 (一)欠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者;

  (二)欠薪企业中与前项人员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拥有欠薪企业10%以上股份的人员;

  (四)月工资超过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三倍的人员;

  (五)累计欠薪数额不到200元的人员。

(三)垫付标准

欠薪月数不超过6个月的,垫付欠薪按照实际欠薪月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

拖欠的月工资或者月经济补偿金高于本市当年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垫付欠薪的款项按照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欠薪数额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需要垫付劳动者欠薪数额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两个垫付项目合并使用,在每名劳动者可垫付的12个月最低工资总额内对劳动者进行一次性欠薪垫付。

(四)申请垫薪的劳动者应提供的材料及程序

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填写垫付欠薪申请书,并提供能够证明欠薪事实的相关材料。属于符合申请条件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申请人还需提供处理纠纷的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需要垫付欠薪的相关材料。

下列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劳动者凭下列法律文书申请欠薪垫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查证企业确已无力支付劳动者欠薪事实后,可以即行垫付:

1、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出具的行政处理决定书;

2、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调解书;

3、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出具的裁决书属于先行裁决的;

4、司法机关出具的调解书。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劳动报酬的裁决书属于一裁终局范围,在裁决书尚未生效前劳动者申请欠薪垫付并签认放弃诉权的,可以按规定审核后予以立即垫付。

(五)审核与垫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垫付的决定;对于超过规定数额的垫付事项,应当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不予垫付的,不影响申请人根据劳动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欠薪的权利。

(六)法律依据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第19号令)

《关于进一步发挥欠薪保障金垫付效能的处理意见》(沪人社关发(20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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