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婚前恋爱期间购房,双方父母军出资,但比例悬殊,一方父母出资较多,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分割比例如何?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案例简介】2008年丁先生与杨女士认识,确定恋爱关系后,就开始商量买房子。经过两个家庭的商量,2010年初张先生的父母出资70万,丁先生出资10万,杨女士的父母出资20万,凑足了100万的首付款,购买了一套总价值200万的房屋,现房屋价值已经在400万左右。该房屋登记在丁先生和杨女士两人的名下,2010年10月份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育一女,但随着时间推移,两人矛盾越来越多,最终杨女士提出离婚。在房产分割的问题上,两人发生的分歧,丁先生认为这套房屋婚前购买,属于按份共有,首付款他们家出资80%,杨女士出资20%,婚后还贷很少,所以分割财产应按照出资比例二八分割。而杨女士认为房产证登记的是两人的名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杨女士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夫妻关系,并将房产进行公平分割。
【袁律师法律分析】此问题涉及到婚前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该如何认定的问题?(一)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双方的名字,并且双方拿不出当初购房时的出资情况,此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二)相对比类似情况,如上海高院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及: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就可以得知类似情况下,即使一方未出资也应认定为共同共有。
【法院判决】由于争议较大,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判决结案:一、婚姻关系解除;二、女儿随丁先生一起生活,杨女士按月支付800元抚养费,每单周六行使探望权;三、房屋归丁先生所有,剩余80余万贷款又丁先生偿还;四、丁先生一次性支付房屋补偿款140万元给杨女士。
【总结】
根据法院的判决可知,该类案件中,房屋的共有方式还是认定为共同共有,但是分配时还是会考虑双方的贡献度,但又不同于一方未出资的情况,一般判决时会有10%左右的倾斜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