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正律师在处理离婚案件中,不仅关注审理过程及结果,更关心案件的最终效果是否令当事人满意。
离婚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房屋很多都是有贷款的,这类房屋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一个难题,法院将房屋判给一方,另一方不配合的话就会产生问题了。
遇到难题后,我们要分析问题的症结所在,进而想办法解决问题。
首先,作为贷款银行,没有义务替离婚案件买单,贷款人减少显然增加了贷款银行的风险。所以上海法院在实践操作中也是基本上不会给银行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
其次,需要配合的一方当事人确实需要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贷款人变更手续不应该包含在内,毕竟这不属于离婚案件审理范围;
以上两点就已经把房屋过户这条路堵得严严实实了,留下的缝隙只够那些天赋异禀之人通过了,普通人不要想太多。
下面来聊聊正常的、普通的老百姓们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1、与另一方当事人协商,共同向银行提出变更贷款人申请,这就需要沟通艺术外加一些筹码了。实践中发现,如果银行认为申请一方偿还能力较强,一般还是会同意的,建议交涉时态度要好、诚恳;
2、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还清贷款后,申请法院向房产交易中心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万事大吉。
3、其他办法,毕竟事在人为,我们不能把话说得太全,必须留有余地,虽然很难,但事实上也确有其他方法,当然确实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