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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应向法院提供的材料

发布者:周洁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10人看过

 持有法院生效判决生效仲裁裁决或公证执行证书的当事人可在取得该生效法律文书两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中应当写明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事项申请执行的依据和理由。如有相应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或了解的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应一并向法院提供。

 2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即: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外国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申请执行书,当事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司法协助条约有特别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办理。

 4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有权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5其他法院要求的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现各法院在申请执行程序中,要求当事人提交的副本数量并不相同,如申请执行应先行到法院问清楚或多准备几份副本,以便顺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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