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虽然有上述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是否需要和先于执行案件一样向法院提供担保,因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个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许多法院均要求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或提供担保,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成为了其依法维权的阻碍。
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7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现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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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错诉讼方法,徒增诉累难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