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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缴纳诉讼费或提供担保

发布者:周洁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1日|分类:抵押担保 |391人看过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200886日,我国第一份人身保护令由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签发。根据这份民事裁定,被保护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法律保护,未来3个月内,其丈夫不能继续对她实施暴力。禁止刘刚殴打威胁王贵芬本裁定有效期3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20163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对人身安全保护令有明确规定: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有具体的请求;3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4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虽然有上述明确规定,但一直以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缴纳诉讼费,是否需要和先于执行案件一样向法院提供担保,因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各个法院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许多法院均要求当事人缴纳诉讼费或提供担保,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成为了其依法维权的阻碍。

 20166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6次会议通过,自20167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现明确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请求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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