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某,女,198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被告:陈某,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斐彬,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祥,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陈某的诉讼代理人余斐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某支付原告李某瓷砖款873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陈某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年初,被告承包寓上露台酒店装修工程,向原告购买瓷砖,共计价款163800元,被告预付款项76500元,经结算,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7300元。此后,被告一直以业主未结算工程款为由欠款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被告陈某的欠款事实有其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货款8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元,减半收取计991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范某与何某加工合同纠纷一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