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而非侵权责任,被告关于原告需证明其有过错及需证明其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严重混淆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其观点根本不能成立。
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原告系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完全不同,根据我国侵权法,对侵权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存在多种归责原则,而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采用严格责任,即只要行为人有违约行为,且没有法定或约定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参考原告提供的三份民事判决书)。
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工程未通过检测是不可抗力或其他可免责的事由造成,按照合同约定当然应当承担返工及赔偿原告损失的违约责任。反过来讲,如果按照被告所说需要原告证明其存在过错及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合同中这一约定还有什么法律约束力。更进一步地讲,原告又如何能够证明得了被告的哪一个施工行为导致的检测不合格,是因为施工工序造成,还是施工中的配合不力造成,有多种可能性均会导致检测不能通过。当出现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时,被告有义务证明其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如果不能证明有免责事由的存在,则其必须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