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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

发布者:杨肖肖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4日|分类:股权纠纷 |6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个人主张其向公司出资,但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是原始出资或者股权转让出资,最终被法院驳回确认股东身份的诉请。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股东资格只有两种方式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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