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肖肖律师

  • 执业资质:1610120**********

  • 执业机构:陕西晅国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杨肖肖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1日|分类:合同纠纷 |91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及到黑白合同(招投标、五证)、合同的有效性问题、未完工程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等。

  根据《合同法》286条的规定,承包人对承建工程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工程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使优先权的期限是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本案中工程未竣工,期限该如何起算,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这点,查了很多案例及最高院的会议纪要,最终得出承包人对未完工程也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办[2011]442号)(26、非因承包人的原因,建设工程未能在约定期间内竣工,承包人依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不受影响;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合同未约定竣工日期,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时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合同解除或终止履行之日起计算。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