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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中的有效激励对象——朱军律师团队专业股权激励

发布者:朱军律师|时间:2016年03月10日|分类:股权纠纷 |787人看过

股权激励的有效激励对象——朱军律师团队专业股权激励

一、上市前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的对象

1、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激励对象,是对高新技术股权激励试点企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范围由试点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

2、对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是指企业关键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企业主导产品或核心技术作出重大创新或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3、对企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参与企业战略决策、领导企业某一主要业务领域、全面负责实施某一领域业务工作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二、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的对象

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以及对上市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才和管理骨干,股权激励的重点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

1) 上市公司董事包括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不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 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是指对公司决策、经营、管理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3) 上市公司核心技术人才、管理骨干,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其对上市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和贡献等情况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可结合行业特点和高科技人才构成情况界定核心技术人才的激励范围,但须就确定依据、授予范围及数量等情况作出说明。

4) 在股权授予日,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人员,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股权激励计划。

① 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人员,不得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包括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情形的。

②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朱军律师团队联系方式:1307378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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