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海关查获了一起倒卖许可证形式的走私案。涉案公司H公司是一家持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正规企业,可以合法进口并加工固体废物。但由于市场因素,每年额度都用不掉。H公司如果当年不能完成规定的进口额度,第二年额度就会相应下调。为了保留进口额度,H公司违法将“空闲”额度借给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上海海关缉私部门发现,许某某通过层层关系,还拿到了包括H公司在内的数家正规企业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案件侦办过程中,上海海关缉私警察曾对许某某假借H公司许可证走私进口的废棉进行了跟踪,最终一路追查到浙江苍南的X纺织和C纺织两家加工企业。而X及C两家企业均无加工固废的环保资质证明。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邵丹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未经许可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处罚;偷逃应缴税额,同时又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取得许可,但超过许可数量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
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本案中X纺织和C纺织两家加工企业购买H公司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该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购买的他人许可证,进出口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的”故X纺织和C纺织的行为构成走私罪,且为单位犯罪。至于是应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还是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还应视其偷逃应缴税额,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此类刑事风险,邵律师认为可以采取相应措施来避免。
邵丹Dan Shao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Part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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