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间借贷呈现爆发式增长。在民间借贷关系建立的过程中,由于对借条和欠条的不了解,当事人往往用欠条代替借款合同来使用。而这导致在发生纠纷时,往往会因为仅有欠条,未能证明双方间已建立借贷关系而败诉。
一、借条与欠条的关系
借条、欠条都是债权债务的凭证,在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
二、借条与欠条的效力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这里讨论借条、欠条对借贷关系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欠条可以证明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但是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其反映的就是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实质上,借条本身就是借款合同,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对借贷关系来说,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因此,在与他人建立借贷关系的过程中,应尽量采取借条的形式,为借贷关系提供充足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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