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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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间接证据,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发布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11月07日|分类:公司法 |237人看过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6年8月,注册资本1500万元,股东为张某(持股比例66.6667%)、王某(持股比例33.3333%)。王某和原告李某系同学关系,2018年底,李某通过王某介绍到A公司上班。李某自述于2019年1月29日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张某承诺将A公司5%股份转让给自己,后因张某未将股权转让给李某,李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10万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李某主张同张某达成口头约定,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张某持有的A公司5%的股权,李某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即李某应当举证证明该口头约定是否真实存在、10万元价款是否已经支付。
李某提交的证据一:其母亲名下银行卡取款记录一份。该证据仅能证明该银行账户在2019年1月26日、1月29日提现9.8万元的事实,但是不能证明该9.8万元的具体用途,李某亦未提交向张某汇款的凭证或张某出具的收据等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提交的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该聊天记录为李某出具的5年前的微信聊天内容,聊天过程中仅有李某单方面的陈述,张某未予确认。李某提交的间接证据彼此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具有排他性,法院遂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我国法律规定,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如果以间接证据达到证明案件事实的目的,应当注重收集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存在内在联系,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主观臆造或猜测。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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