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徐某家属认为,陈某作为宴席的主办人,邓某、何某、蒋某作为同席宾客,在与徐某一同饮酒后,负有对共同饮酒人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因陈某等人的疏忽,未尽其相关义务,导致徐某酒后回家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向平桂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人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27984元。
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平桂区法院认为陈某、邓某、何某、蒋某等四人对于徐某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酒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自古以来,不仅有家喻户晓“借问酒家何处有,牧童遥指杏花村”,更有“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感慨。如今大家对美好生活向往,各种宴请、聚餐场合都离不开酒,大家喜欢把酒言欢,但需要注意的是应“文明设宴,拒绝劝酒”。如果宴席主办者或同桌宾客存在强迫性劝酒或灌酒,明知他人因身体状况不能饮酒而劝其饮酒,未将丧失自我控制能力的醉酒者安全护送,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行为,发生伤害或事故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参宴者,也应尽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高度注意义务,珍爱生命,对自己、对他人、对家人负责。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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