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小花(女,化名)与被告小明(男,化名)系表兄妹关系。小花与小明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且因孩子落户需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小花发现小明长期酗酒且对家庭毫无责任感,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后经咨询了解,小花以婚姻无效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为由,将小明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到双方所在村委会进行走访调查,后经庭审查实,小花与小明生母系同胞姐妹,二人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禁止结婚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小花主张婚姻无效的理由成立,法院故作出解除二人婚姻关系的判决,同时综合考虑双方实际,由双方各抚养一孩。
结婚十余年,且生育二孩,最终闹至法院被判婚姻无效,这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难以接受的事实。考虑到双方系血亲关系,且已为二个孩子的父母,庭审中,承办法官从亲情关系入手,通过有关婚姻无效的案例,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并引导双方正确看待判决结果,主动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最终双方接受事实,表示欣然接受。
法官说法
法律倡导婚姻自由,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情形。本案中,尽管原被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存在法律规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其婚姻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之所以明文禁止近亲结婚,是基于维护婚姻当事人及其后代身体健康,维护亲属秩序,促进优生优育等多方面的考虑,近亲结婚是对后代子女极不负责的行为,遵纪守法,优生优育,拒绝近亲结婚,从根本上避免悲剧发生。
关于“血亲”的知识
血亲主要是指源于同一祖先、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又称自然血亲。自然血亲基于出生而发生。从己身开始计算,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都属于直系血亲,均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血亲还包括法律拟制的血亲。拟制血亲是指虽然没有血缘关系,但因为其符合一定的条件,法律给予其与自然血亲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就是拟制血亲。拟制血亲亦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
(来源:律师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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