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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聘请的助理与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9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0次举报

裁判要旨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并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完成工作,按劳取酬。

简要案情


常州某研究所原拟聘用胡某担任其所长,但因相关程序未到位最后未成。在拟聘用期间,邵某应胡某邀请参与其在某研究所的项目工作。胡某承诺每月支付邵某报酬7000元,并提供某研究所门禁卡供邵某使用。邵某曾多次要求胡某帮助办理入职手续,但最终未办理,邵某也未与某研究所签订劳动合同。除与胡某确定工资报酬外,邵某未与某研究所协商过工资事宜,某研究所也未支付过邵某工资。胡某分别于2018年12月11日、2019年3月8日、4月8日、4月26日四次向邵某转账共计12500元。

2020年3月17日,邵某认为某研究所拖欠其工资,申请仲裁。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邵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并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完成工作,按劳取酬。邵某是按照胡某的指示完成工作或者配合胡某个人进行工作,而某研究所并未直接给邵某分配工作任务,且邵某从胡某个人处获取报酬,明显异于某研究所其他员工获取报酬的方式。邵某与某研究所之间是通过胡某形成一定关联,但并未形成法律上的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用人单位分配工作任务并支付劳动者相应报酬,而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指示完成工作,按劳取酬。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除穿透劳动关系本质外,还可以通过相关凭证加以认定。劳动合同是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可根据相关凭证认定双方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规定的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等。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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