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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8日分类:法律理论浏览:0次举报


案例要旨:

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

案例来源:(2022)最高法民再91号


最高院认为:民事审判中,只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为了实现个案正义,法院才可以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进行裁判。通常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将“公平原则”这一法律基本原则作为裁判规则,否则就构成向一般条款逃逸,违背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本案原审判决以公平原则认定非合同当事人的实际受益人某公司对黄某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既缺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无视当事人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预期,还容易开启自由裁量的滥用。综上,在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仅以黄某某系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委托某1公司提供案涉融资服务实际系为某公司的利益而实施为由,判令某公司对黄某某支付服务报酬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确属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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