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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逾期未换出车祸,保险公司还用赔吗?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9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4次举报


案情简介





老王驾驶轿车与老张骑行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老张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因老王驾车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及,老张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过人行横道且未下车推行,其二人对该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严重的过错程度相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二人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涉案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车辆所有人系被告老王,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证已过期。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老张遂将老王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某保险公司

本案事故车辆的车主王先生在驾驶证到期后未换证,因此事故发生时王先生为无证驾驶,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王某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是导致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未向法庭证明向投保人王某告知了免责条款内容。王某的驾驶证系逾期未审验且未被依法取消驾驶资格,应认定具备驾驶资格,某保险公司不能以王某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为由拒绝赔偿。王某的驾驶证逾期未审验与涉案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某保险公司应当履行赔偿责任,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保险金。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驾驶证到期能否构成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方的免责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驾驶人在驾驶证“过期”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员,应多加留意证件的有效期限,谨记“无证不上路”的原则,证件期满及时办理换证事宜,避免由于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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