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一)停工留薪护理费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标准根据工伤职工的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原则上护理费标准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案例一:住院期间工伤职工自行委托护理,在标准适当的情况下,护理费可依据住院期间护理费发票,即工伤职工的实际支出确定。出院后的护理费可酌情确定为80元/天——(2020)苏0106民初9619号
原告主张2690元+76天×180元/天=16370元,原告提交了住院期间有护理费发票。被告来得某公司认为住院期间系其自行委托护理不认可,认可住院期间100元/天、出院后80元/天。
案例二:法院根据护工市场价格及工伤职工伤情,判定住院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费80元/天——(2020)苏民再40号
江苏省高院认为,郜某主张100元/天×22天,益某公司认可80元/天,根据一般护工市场价格及郜某伤情,一审法院酌定护理费为1760元(80元/天×22天)。
案例三: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00元/天——(2020)苏01民终1766号
南京中院认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结合朱某的伤情,可以认定其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一审法院据此判令盈某建筑公司向朱某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000元(100元/天*80),并无不当。
案例四: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20元/天——(2019)苏0113民初1367号
南京栖霞法院认为,本院支持住院期间护理费2040元(120元/天×17天)。
案例五:单位未安排人员对工伤职工进行护理,亦未举证证明工伤职工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仲裁按当地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护理费——(2017)沪01民终13330号
关于护理费,根据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现范某于2016年2月24日至3月1日期间住院治疗,某联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安排人员对范某进行护理或向范某支付护理费,亦未举证证明范某就医的医疗机构的护理费标准,故仲裁裁决按上海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职工平均工资2,810元/月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并无不当,且某联公司对仲裁裁决计算的护理费的金额并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案例六:(2020)浙07民终3907号
2019年2月19日,吴某、某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吴某在某东公司从事铣床工工作,合同期限3年。2019年4月26日,吴某在工作中不幸发生事故,导致左手受伤,同日,入义乌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5月3日出院,住院7天,出院诊断为左小指中节指骨骨折伴缺损,左中小指伸肌腱断裂,左小指近指间关节囊损伤,左小指皮肤撕脱伤,乙型××小三阳。2019年6月17日,吴某到义乌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7月6日出院,住院19天。2019年7月31日,吴某再次到义乌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9年8月26日出院,住院26天。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5536元)的标准支付,每天184.53元。其住院期间护理费为5536元÷30天×52天=9595.73元。
二、停工留薪期护理期的确定依据
案例七:医疗及康复期需要护理的期间属于护理期,法院可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伤情及住院时间确定——(2020)沪01民终7562号
护理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陪护的时间。故中塑公司认为其只应当支付37天住院期间护理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因此,2016年12月之后,张建军医疗及康复期间的护理费用应当由中塑公司承担。根据张建军五次入院记录以及出院小结的描述,本院注意到,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金山分院于2017年6月13日入院检查记载张建军的状态为“神志清晰,发育正常,营养良好,步入病区,自主体位”、“脊柱正常,四肢活动自如”,故综合考虑张建军的伤残等级及前后五次入院治疗的住院时长,按照2017年度本市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373.17元/月的标准,本院酌情调整护理费共计25,177.60元。
案例八:出院后的停工留薪期护理期,工伤职工需要举证出院休养期间仍需护理,否则法院不认为出院后仍处护理期——(2020)苏民申6834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证实贾某共住院15天,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出院后仍需护理,原判决按照贾某的伤情及江阴市一般护工市场护工价格水平支持其住院期间护理费1800元(120元/天×15天),对其主张的出院后的护理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护理期不高于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费判定需结合具体的伤情、鉴定结论意见及客观需要—— (2019)沪01民终9897号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从中可以看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停工留薪期并非当然延长,而是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周兴旺并未向茸恒公司或鉴定委员会提出过停工留薪期延长申请,故其停工留薪期应以12个月为限。以5,220元/月为标准计算,周兴旺1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为62,640元。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对于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虽然周兴旺仅能提供6,910元的票据证实,然结合其具体的伤情及鉴定结论意见,客观上周兴旺的确存在需护理的必要,故参照本市2018年工伤待遇中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按照2,140元/计算。经计算,金额为25,680元。
三、其他及用人单位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支付住院期间护理费,打款记录上需明确写明“护理费”,如能有更详细的标注,如护理期信息与给付标准,在发生关于“护理费”的纠纷时,用人单位更容易举证。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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