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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的正确处理步骤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2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1次举报

何为工伤?



工伤这一法律概念来源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条用了列举式明确了哪些情形属于工伤。


工伤分为应当认定为工伤和视同工伤两种类型。


01

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02

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因工受伤中的“因工”应该作扩大解释,包括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受伤;从事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伤;因工受到暴力伤害;外出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因公共利益受伤,即使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也可能被列为工伤的范畴,体现了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倡导,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念。


但是,为避免有伤风化或者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减少用人单位遭受非难,法律也规定了相关例外情形。


03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自杀的。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企业的处理步骤



第一步

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


员工在单位场所内受到工作事故伤害的,无论为何受伤,不管是否属于工伤,都应当第一时间将伤者送往医院,保证其在最佳的治疗时间得到救治。一方面,从社会价值观来讲,抢救生命是至高无上的,尊重生命、保护生命,是用人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另一方面,及时抢救,可以避免伤情的恶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再者,用人单位积极的作为,可以减少家属的过激化反应,在最终的协商谈判过程中,可以产生正面的事半功倍的效果。


第二步

申请工伤认定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单位应当及时向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则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均由单位自己承担。用人单位在30日内未申报工伤的,员工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过程中,在工作和受伤的因果关系层面,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进一步来讲,如果员工受伤的原因具有合理性(包括受伤时间、受伤地点、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等属于合理因素),社保局可以直接推定员工的受伤属于工伤,除非用人单位提交相反的证据(比如,员工办私事受伤的证据)。


在工伤认定结论出具后,工伤结论分为认定工伤和不予认定为工伤两种结果。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如果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步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社保局作出认定工伤的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前提条件。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有:伤残等级、生活自理程度、辅助器具配置、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等,具体鉴定项目根据伤者受伤的情况而定。其中伤残等级有一级至十级,一级为最严重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治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辅助器具则需要根据医学建议予以确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的,可以申请鉴定是否可以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出具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四步

协商


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根据鉴定结论和国家标准计算出工伤保险中每一个项目的金额。双方就此可以进行关于赔偿的协商。在协商阶段,最好有专业的律师介入,协商看似简单,实则专业,需要一定的方法和经验,做到理性协商。尽量不要在伤者或者其家属严重情绪失控的情况下进行协商,否则会造成适得其反的负面效果。协商过程中,应将所有应当赔偿的项目一一确定具体金额,尽量不要有遗漏项目,否则劳动者仍有权就相关项目提起劳动仲裁。


第五步

仲裁以及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不要拖延僵持,可以尽快选择通过司法机关予以裁决或判决。在此阶段,劳动者以收集证据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用人单位则可以积极应诉或保持协商调解的态度来面对工伤争议。通过司法途径,最终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总金额,了结双方争议。


(来源:民商法律实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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