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2.针对被执行人陈某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3.本案是否超过执行时效。
法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争议焦点1.本案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规定:“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五)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超过申请执行期间或者其他阻止执行的实体事由提出阻止执行的。”异议人陈某以本案超过申请执行期间为由提出阻止执行,本院按照执行异议案件进行立案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2.针对被执行人陈某是否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该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为2015年8月1日,申请执行时效为两年,申请执行人孙某于2023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孙某称其中途一直向陈某、兰某催要款项并提交照片四张,但照片并未显示催要款项的时间及相关内容,孙某也不能对照片时间及内容进行说明,且孙某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称一直向陈某催要款项、本案未超过执行时效的主张不予认可。
关于争议焦点3.本案是否超过执行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兰某、陈某系连带债务人,经审查陈某所提出本案超过执行时效的主张成立,虽然兰某并未向本院提出超过执行时效的异议,但该效力及于兰某。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不存在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已超过两年的申请执行时效,本案应裁定不予执行。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本案件不予执行。
法官说法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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