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2日,A公司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场监管局)提交企业变更材料,申请将其持股100%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总经理由林某变更为贾某,该材料中所涉的贾某签名均为电子签名,且电子签名有电子认证服务机构B公司颁发的数字证书。次日,贾某通过市场监管局实名认证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核验身份,市场监管局依法核准该变更登记申请。
贾某认为,其在收到另案民事判决书后才得知涉案工商登记行政行为,但其从未丢失、出借过身份证,也没有办理或者委托他人办理过数字证书,也不认可市场监管局提交的工商登记申请材料所涉的电子签名截图。其仅在进行刷单时通过商家发送的人脸验证链接进行过人脸识别,并不清楚人脸验证是用于涉案工商登记;其从未在涉案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且该电子签名截图缺少可以识别是其本人电子签名的相关信息。 贾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场监管局核准A公司股东(股权占比 100%)、法定代表人、指定联系人、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等由林某变更为贾某的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 经查,涉案数字证书是贾某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第三方公司的渠道申请办理,B公司已尽到风险告知义务,并且要求贾某签署了相关文件。涉案数字证书是在业务受理点下载并通过现场领取或邮寄的方式完成了交付,线上后台显示贾某于2020年10月29日完成数字证书签收确认。数字证书密码是以短信形式发送至贾某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 本案中,贾某使用已办理的数字证书在A公司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上进行电子签名。涉案材料均加盖有贾某的电子签名,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市场监管局基于该经认证的电子签名的效力,并通过实名认证系统就贾某真实身份、申请情况向其本人核实后,核准A公司变更登记申请,将贾某登记为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的行为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B公司的深圳商事登记个人数字证书业务流程已经明确说明申请人可以通过在线申请办理数字证书,贾某关于数字证书只能现场办理且其从未现场办理数字证书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场景也在不断增多,它不仅提高了用户的办公效率,还为用户节约了更多的办公成本,改善了用户体验。相较于手写签名,电子签名为用户提供了一种更为经济高效便捷的方式来签署法律文件。200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该法规定了可靠的电子签名应当具备的条件,明确了电子签名人、电子签名依赖方以及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等各方法律责任。 律师在此提醒,电子签名人应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谨慎使用电子签名,在使用电子签名前,应当清晰知晓使用电子签名产生的法律效力及法律风险。在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电子签名人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未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或者有其他过错,给电子签名依赖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能准确真实地识别信息主体,一旦被泄露或者不当利用,后果不堪设想。广大市民朋友在收到人脸识别认证的链接时要提高警惕和防范意识,应当充分了解该人脸识别的目的、用途并谨慎提供,保护好自身的生物识别信息。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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