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简 介
A眼镜店是一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某。李某于2022年1月15日入职A眼镜店,担任店长一职,双方通过微信约定李某的工资为月薪制,工资为每月8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4月15日,刘某口头辞退李某。李某认为,A眼镜店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遂提起劳动仲裁,请求A眼镜店依法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仲裁裁决A眼镜店支付李某2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A眼镜店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无需支付该工资差额。 法 院 审 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自劳动者入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A眼镜店通过微信与李某约定了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方式、工作岗位、工资数额等内容,但微信聊天方式商定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不能认定为A眼镜店履行了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A眼镜店应自李某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即2月15日)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即4月15日)依法向李某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注销了A眼镜店并提起上诉,请求自己无需支付该工资差额。二审法院认为,A眼镜店虽已注销,但依照民法典规定,刘某应继续承担涉案债务的民事责任。故二审判决刘某需支付李某2月15日至4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6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律 师 说 法 个体工商户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用工。个体工商户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注销工商登记仅意味着其丧失经营资格,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不因个体工商户的注销而免除。因此经营者刘某在一审判决后注销A眼镜店,并不能免除法律责任,依旧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该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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