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晶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928465546
咨询时间:09:00-19:00 服务地区

AI生成声音也会侵权?这个案子判了!

作者:徐晶律师时间:2024年08月1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03次举报


基本案情

原告殷某某是一名配音演员,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对外出售。殷某某以被告行为侵害其声音权益为由,将某智能科技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声音权益,被告某智能科技公司、被告某软件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五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


五被告均否认侵权。某智能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于被告某软件公司。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某文化传媒公司。文化传媒公司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其所有。被告平台运营商与涉案产品的经销商,也称自己不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声音以声纹、音色、频率为区分,具有独特性、唯一性、稳定性特点,能够给他人形成或引起一般人产生与该自然人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可以对外展示个人的行为和身份。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以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本案中,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而且经当庭勘验,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案涉AI声音。某文化传媒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本人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使用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使用了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智能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传媒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共计25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首次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值得注意的是,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来源:山东高法)


徐晶律师 已认证
  • 执业19年
  • 13928465546
  •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2年 (优于78.63%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1次 (优于94.6%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4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5661分 (优于96.9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版权所有:徐晶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46224 昨日访问量:1147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